案情介绍
河北宋先生问:我是1978年参加工作的,当时是在河北第三建筑公司,合同工,每年签订一次合同,1987年——1990年企业开始交养老保险,1991年后不再签订合同,但是仍在工作,1992年因为企业效益逐渐不好,当年12月企业给一批工人放假,我也在其中,2002年企业改制没有通知我们这些被放假的员工。2012年企业又开始续交养老保险,但是企业只给交1991年和1992年的,从1992年到2012年需要自己交,我已经交了。
当事人需要解答的问题
1.企业改制后,企业称,1978年——1990年期间不算工龄,这合法吗?
2.像我们这种情况到底属于合同工还是临时工?
3.保险自己交了可以向企业主张要回吗?
律师解答如下
1、不合法,按照国务院及劳动社会保障部(劳动部)相关规定,该工作人在河北第三建筑公司工作期间应该计算工龄。企业不予计算是不符合相关事实和规定的。
2、根据宋先生的陈述及签订的劳动合同,宋先生不属于临时工。
3、在双方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宋先生可以向企业主张其除自行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一、1、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2、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二、依据1989年10月5日《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再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宋先生不属于临时工。
三、1、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附件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一、基木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2、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故宋先生可以向企业主张其除自行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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